官方曝光虚假宣传产品不合格农资企业
日前,吉林省发布“雷霆”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违法典型案例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《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“雷霆”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方案》部署要求,迅速开展行动,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、农资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,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,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。 现将其中5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。 案例一:辽宁新大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摘要:当事人生产销售的“物灵”牌稳定性复合肥料没有添加脲酶抑制剂或脲酶抑制剂+ 抑制剂,其外包装标识标注的“使用方法用于水稻时能增产20%左右”没有科学依据或证明文件,当事人将未经科学论证的观点、现象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。 辽源市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有关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处罚款20万元。 案例二:吉林华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摘要: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两种规格掺混肥料(1.规格型号:N-P2O5-K2O26-14-16总养分≥56%;2.规格型号:30-0-5含氯),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有关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行*处罚。 案例三:吉林省参达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案情摘要:当事人生产的Ⅱ型B类农业用聚 吹塑棚膜,经抽样检测该农业用聚 吹塑棚膜透光率、雾度、厚度极限偏差、厚度平均偏差项目不符合GB/T-《农业用聚 吹塑棚膜》标准,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 白山市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有关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行*处罚。 案例四:吉林市吉九肥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摘要: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两种规格掺混肥料(1.通用BB肥掺混肥料规格型号:17-17-17(氮、磷、钾)总养分≥51%;2.玉米专用缓释掺混肥料规格型号:28-13-14(氮、磷、钾)总养分>55%),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有关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行*处罚。 案例五:东丰县东丰镇实力种子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摘要:当事人销售的奥尔沃特+图形商标掺混肥料,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掺混肥料总养分的质量分数、总氮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/T-标准,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 辽源市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有关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行*处罚。 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严格依法依规经营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各类制售假劣农资、农资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。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,如发现涉嫌违法行为,及时拨打热线投诉举报。 欧施得发酵蚕沙有机肥的全氮、全磷、全钾含量与堆肥前相比分别比堆肥前提高了58.0%、84.4%和29.7%;使用蚕沙生物有机肥可效增加碳氮比,施用发酵蚕沙有机肥不仅可提高瓜果茄果产量、营养养分、Vc含量,减少 盐积累量,还可提高果实上色程度、提高糖度2~3°,平衡土壤pH值,同时具有打通作物维管束的作用!对于防治番茄、辣椒等作物青枯病、根腐病、溃疡病和髓部坏死等有一定的效果!有意实验者可致电(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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